通知公告

安塞区纪委、监委印发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31 阅读数:

安塞区纪委、监委印发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保护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近日,安塞区纪委、监委印发了《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办法》涵盖了教育预防、认定查处、责任追究和澄清正名四方面内容。

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严厉查处打击诬告陷害、造谣诽谤等信访举报行为,为受到不实反映的中共党员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澄清正名,在全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是指本人或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故意捏造中共党员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事实、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通过信访、电话、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方式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恶意检举控告,意图使中共党员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诬告陷害行为损害党风政风民风,浪费执纪执法资源,破坏干事创业环境,对全区政治生态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到诬告陷害信访举报的中共党员(以下简称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以及实施诬告陷害的涉事人员。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

(一)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条  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完善机制、强化措施,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章  教育预防

第五条  强化党性观念。结合谈心谈话、专题约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开展党性观念和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党员和公职人员正确对待个人得失、进退留转等问题,深刻认识到诬告陷害是破坏队伍团结、污染政治生态的违纪违法行为,从内心深处筑牢思想防线,远离诬告陷害行为。

第六条  加强法纪教育。各级党委(党组)要不断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法纪教育,将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遵规守纪意识,自觉坚守道德底线,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

第七条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保护担当、宽容失误,坚决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让干部挺直腰板、撸起袖子、甩开膀子,有底气、有干劲、有活力。坚决遏制诬告陷害行为,全力营造干事创业、担当负责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  强化信息沟通。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检察、审判、信访、审计、巡察等机构的信息沟通联动机制,日常信息定期沟通,重要信息随时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线索。

第九条  明确工作责任。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坚决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第三章  认定查处

第十条  党员和公职人员要严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行为。提倡实名举报,鼓励实事求是检举控告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匿名举报的,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对诬告陷害他人的信访举报行为,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梳理和研判,尤其针对换届选举、人事调整等特殊节点和涉及荣誉表彰、利益分配等关键事项,要仔细甄别信访举报线索,分类掌握党员、干部、重要利益人和群众等举报主体,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第十二条  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事生非、歪曲事实、捕风捉影、颠倒黑白等恶意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恶意扩大影响,企图影响阻止他人正常提拔使用的;

(三)换届选举工作中,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换届选举的;

(四)因个人过节发泄私愤,造谣生事、故意诬告陷害以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

(五)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当利益的;

(六)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意图转移视线、干扰组织调查的;

(七)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误告、检举失实行为,进行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第十三条  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一般情况下须经被诬告陷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纪委监委进行认定并根据需要追究诬告陷害行为;特殊情况下,可由区纪委监委直接进行认定查处。在认定查处过程中,建立同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介入,查清事实真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绝不姑息。对线索清晰、可查性较强的诬告陷害问题线索优先办理,快查快结。

第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根据事实情节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共党员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予以党纪处分;

(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除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党政领导干部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除按照前三款规定处理外,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组织处理;

(五)对查证属实的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其中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五)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毀、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

(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党员或公职人员,一旦经区纪委监委认定存在诬告陷害行为,要明确记录在案,作为出具廉政鉴定的重要依据。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一)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

(二)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用或者按照规定程序免去当选职务;

(三)已经获取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

(四)已经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案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组织调查核实前或者调查期间向参与诬告陷害信访举报相关人员通风报信,阻挠、干扰相关问题调查处理,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变通执行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澄清正名

第十九条  经调查核实,区纪委监委认定诬告陷害成立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提出申请的被诬告陷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认定结果。给被诬告陷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正名。

第二十条  澄清正名可采取以下方式,消除负面影响。

(一)向被诬告陷害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

(二)涉及被诬告陷害人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

(三)在本部门、本单位、一定区域内给被诬告陷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区纪委监委可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以会议澄清、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消除影响;

(四)在网络媒体上给被诬告陷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调查结论,会同宣传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为被诬告陷害人证明清白、消除影响。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中共延安市安塞区纪委、安塞区监察委

电话:0911-6212559  邮政编码:717400 E-mail:asxjjw717400@163.com

地址:安塞区区直机关办公楼12楼

陕公网安备 61062402000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