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县重点项目建设
跟踪监督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县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监察力度,健全重点项目建设监管机制,确保重点项目能够建成优质工程、廉洁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行业政策规定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以下制度。
一、重点项目的范围
凡是我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资金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室内外装修装饰、维修工程建设项目;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比较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级下达或列入县财政预算的农、林、水、牧、交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重点项目、重点工程。
二、监督的基本原则
对各级计划部门确定立项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县委、县政府决定由财政投资实施的其他重点项目,从项目立项、勘察、设计、预算、招标、施工、监理及其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等活动进行跟踪监督。其目的是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发现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建设项目按设计、按要求、按时限保质保量竣工。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建设项目告知备案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全程监督和关键环节直接参与的原则;工程质量监督与建设进度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合同实施监督与廉政合同实施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和资金安全运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1、立项审批:审批立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备以下资料:立项申请报告、年度基建计划批准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审资料、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进度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规划、城建、国土、林业、水利、消防、抗震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设计规模:监督项目的设计建设规模、预算总投资的执行情况,杜绝贪大求洋、随意扩大建设规模、追加预算或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等违纪违法问题。
3、资金来源及使用:要按财政投资、上级专项投资、招商引资或其它投资形式等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配置结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报帐严格执行“五笔会签”制度,“五笔会签”人员名单要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换“五笔会签”人员。要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财务核算制度,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等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规费交缴: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墙改费、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土地出让金等各项费用,属免缴的费用须由免征机关出具免缴证明。
5、工程预决算: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范和要求,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公司或政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编制工程概预算,编制内容要完整,套用定额要正确,工程经费、技术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概预算,坚决杜绝高估冒算、重复多算的现象。工程竣工决算要按照规定进行审计。
6、招标投标:凡是重点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重点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以及苗木、种子等均要实行统一采购。要建立招投标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避免化整为零、肢解工程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假招标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对重点项目招投标的做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为所有投标人搞好服务,坚决杜绝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优亲厚友、弄虚作假或者为有关投标方透露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保密信息。
7、工程实施:主要监督工程建设单位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有无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违法乱纪,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挤占、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投机取巧,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行为。有无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插手工程,在工程建设中搞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行为。各有关行业部门有无乱检查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8、工程监管:主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是否有严格、规范、科学的工程监管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有序进行。
9、工程验收: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单位是否进行了墙改、气象、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和工程总体验收。总体验收包括:现场验收;查阅工程资料;查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及验收组的综合评价意见等。确保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四、监督的形式
1、告知备案: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立项审批书、项目设计书、资金来源、建设规模、招投标情况、工程概况、施工时间、施工企业及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情况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信息资料必须在3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2、派驻工作组:建立向重点建设项目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的制度。纪检监察工作组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要建立由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的重点项目廉政保障工作机制,实行重点项目双合同制度(即《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
3、重点督办:实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每个重点项目确定一名纪委常委、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联系、监督、指导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随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的各方面情况,及时提出推动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问题较多、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重点督办。
4、开展执法监察: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执法监察力度,采取纪检监察机关专项检查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以及财政、建设、审计、工商、安监等有关单位联合执法监察的方式,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执行情况;涉及项目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五、责任追究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廉政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基建小组具体实施的责任制,各自按照职能开展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或有关环节适时进行“问责问廉问效”;对发现的苗头性违规违纪问题,要对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进行警示训诫;对群众反映的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违反党纪国法的单位或工作人员要立案查处,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项目建设中贪污受贿、挪用建设资金、权钱交易,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绳之以法。
六、其他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