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县党政“一把手”
重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县直机关各部门、挂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党政“一把手”。
第三条 党政机关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一把手”要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保障班子成员的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不得首先表态、个人拍板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
1、涉及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编制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2、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3、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和矿产资源的开发、经营以及国有资产处置及行政审批有关事项;
4、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5、其他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五条 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 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
第七条 对于规避或不执行《暂行规定》的党政机关“一把手”,视情节轻重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训诫。对于由于“一把手”个人专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