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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县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2-12 阅读数:

安塞县党政“一把手” 重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县直机关各部门、挂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党政“一把手”。 第三条  党政机关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一把手”要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保障班子成员的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不得首先表态、个人拍板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 1、涉及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编制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2、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3、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和矿产资源的开发、经营以及国有资产处置及行政审批有关事项; 4、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5、其他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五条   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   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 第七条   对于规避或不执行《暂行规定》的党政机关“一把手”,视情节轻重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训诫。对于由于“一把手”个人专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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