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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县公务人员外出考察审 批 制 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2-12 阅读数:

安塞县公务人员外出考察审 批 制 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务人员外出考察工作的管理,规范外出考察的审批程序,防止借机公款旅游现象的发生,依据《实施纲要》以及中、省、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规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范围: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所属的公务人员。 二、本制度公务员外出考察是指:公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的公务活动,不包括上级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级党校或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类理论培训、岗位培训、学历培训。 三、审批程序:一般干部因公务需外出考察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同级纪检机关备案,3人以上(包括3人)需外出考察的要报县纪委审批备案;科级干部需外出考察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县级分管领导审批,党政“一把手”要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报县纪委审批备案;公务人员因公出国(境)的要按照出国境有关规定严格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报县纪委备案。 四、在外出审批时,要严格填写《安塞县公务人员外出考察申请表》(后附),应写明:外出人姓名及职务、外出原因、外出地点、起止时间、外出组团单位(部门)等情况。 五、上级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级党校或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类理论培训、岗位培训、学历培训以及各主管局、主管部门外出组织的业务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均也要在纪检机关备案。 六、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要制订学习考察计划,按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外出。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活动,不准绕道旅游或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坚决制止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 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 八、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15日内,考察团(组)要形成学习考察报告,向批准机关汇报学习考察情况。 九、对不在计划内、无审批、无依据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开支及不按规定办事,绕道或中途滞留公款旅游的,按违纪论处,费用不予报销。 十、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参加赴外学习考察的,一律视为公款旅游,一切费用自理,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十一、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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