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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 告 制 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2-12 阅读数:

安塞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 告 制 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省纪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副科级以上领导(包括副科级)。 第三条    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内容 (一)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装修住房等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或委托他人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出国(境)的事由、出国(境)的时间、所达地、往返路线、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 (四)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上学、陪读、讲学、培训等情况:出入国(境)时间、所达地、所需费用及来源等; (五)本人收入情况; (六)本人使用交通工具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单位)处罚、处分、涉嫌犯罪及重大民事纠纷情况; (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亲属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或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九)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和本人同胞兄弟姐妹)调入本系统工作或在本人管理范围内提拔的情况; (十)本人受表彰奖励和受处分的情况; (十一)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后附),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报告。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失之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在报告时说明。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第三条中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事、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本人使用交通工具情况等),应于事前至少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书面提出。受理请示的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受理报告的组织自收到请示后超过7个工作日未予答复的,即视为同意。报告人应按答复意见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受理组织。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应向同级党委报告,由党委主要领导受理,并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各级党委、纪委对负责受理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应认真审核。报告内容对外应予以保密。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认为报告人所报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需要了解其他相关内容的,应要求报告人重新报告或作补充报告;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责成纠正;已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在组织发现前主动报告的,应按主动交待错误处理。 第七条    报告人不按规定报告、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党委、纪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并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免谈话或做出其他组织处理;应报而未报事项构成违纪的,作为违纪情节一并处理。 各级党委、纪委对报告人请示的事项不及时研究、拖延或错误答复,导致请示事项不应获准而获准的,或报告人报告的违纪事项未予正确处理的,由组织承担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党委、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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