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县重大项目财务管理实行“五笔会签”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重大项目财务管理,有效地资源配置,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市纪委《关于在全市会计核算集中报账单位推行“五笔会签”报账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项目财务报账实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共同审核,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支付”的原则。
第三条 重大项目财务“五笔会签”是指报销条据由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后,经重大项目的财务管理人员、主管领导、纪检监察负责人依次审签后,最后由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审批报账的制度。
第四条 重大项目财务“五笔会签”人员名单由县纪委党风室备档。
第五条 重大项目财务管理“五笔会签”人员不能随意更换,确因工作人员调整需要更换的,须经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申请,被更换人员写出书面说明,县纪委、监察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重大项目实施报账过程中负责资金收支管理,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账资料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完整保存,并接受上级财政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五笔会签”报账制度的,由县纪委将其主管单位列为“问责问廉问效”对象,对其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警示训诫,因违反“五笔会签”报账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