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县政府采购“采管分离”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切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运行实际,现就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采管分离”措施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采管分离”是指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县财政局(内设政府采购管理股)作为全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全县政府采购的计划制定、预算编制、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县政府采购中心(属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作为全县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依法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承担全县政府采购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职能。二者做到机构分设、职能分离、职责分开。
第二条 县财政局作为全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管分离”后,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县政府采购的政策和规章;
(二)编制全县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
(三)管理运作“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四)调整确定适应我县的政府采购程序、采购范围、集中采购范围和公开招标范围等;
(五)审批全县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申请和集中采购方式;
(六)审查和审定标底;
(七)建立运作专家库和供应商库,审核认定进入我县政府采购市场的专家和供应商资格,审批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工作,确定信息发布媒体,公布采购信息;
(九)对采购合同进行监证;
(十)受理全县政府采购投诉;
(十一)处理全县政府采购违规行为;
(十二)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第三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全县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采管分离”后,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
(二)编制上报招标和采购文件;
(三)审查进入我县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质资信;
(四)起草、组织签订采购合同;
(五)登记管理供应商库;
(六)对采购合同进行监证;
(七)管理运作“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户”,与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国库集中支付后,交付国库管理;
(八)负责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活动;
(九)办理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四条 各采购单位作为使用方,“采管分离”后,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年度采购计划;
(二)提交采购申请,填报采购审批表;
(三)参加招标文件的制作;
(四)参加开标会,并按要求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五)参与采购合同的编制和签订;
(六)组织验收给本单位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七)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内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宜。
第五条 县财政局、各采购单位和县政府采购中心三者之间须相互监督,相互约束,切实做到县财政局审批管理不采购、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不使用、各采购单位验收使用不采购的管、采、用分离管理体制。县纪委、县监察局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采管分离”后,采购具体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安塞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塞财发[2007]29号)执行。
第七条 实行“管采分离”后,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会计局、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和财税监督检查局等部门须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搞好政府采购“12345”工程。做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办事,切实加强“两库一网”(政府采购信息库、专家库和采购信息网)建设,坚持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信用原则),着力完善“四类制度”(即程序类制度、操作类制度、操守类制度和监管类制度),从严把好“五个关口”(即资金来源审核关、资金安全拨付关、采购资金报帐关、执法检查惩处关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关)。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商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