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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区纪委、监委印发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9 阅读数:

安塞区纪委、监委印发鼓励实名信访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实名信访举报,提高信访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源线索的主渠道作用。近日,安塞区纪委、监委印发了《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工作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信访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及时反馈。明确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的条件,以及对诬告陷害、错告误告的实名举报人的处理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办理实名信访举报,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实名信访举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名信访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提供清楚、准确的身份证号码或通讯联系方式,通过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经核实系冒用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不视为实名信访举报。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对实名信访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及时反馈。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规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区纪委、监委信访举报接待室受理的署名举报,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按照有关规定,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将原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区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相关情况的告知;

(二)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程序移交本机关纪检监察室承办。具体承办科室负责进一步核实、认定和告知。

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在接到上纪检监察部门转办或本级受理的群众实名举报信访件后要及时向反映人反馈受理情况。

第六条  信访件报主要领导审批以后,批转至各纪检监察室或镇(街)纪委,各承办室或镇(街)纪委要及时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告知进入初步核查阶段。如果初步核查阶段用时较长,各承办室或镇(街)纪委及时告知反映人。

第七条 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或镇(街)纪委对实名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后发现反映问题不实、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或问题轻微不需追究责任的,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发现确有违纪违法问题,应立案审查调查,予以党纪政务处分。立案后,及时告知反映人。

第八条  实名信访举报经查证属诬告陷害、错告误告的,承办部门依照区纪委、监委印发的《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塞纪发〔2019〕47号)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实名信访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部门以适当方式将适当内容向举报人反馈。对联名举报的集体反馈或向部分代表反馈。反馈情况要详细记载,存档备查。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办理实名信访举报,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一)举报材料一律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涂改、损毁。举报材料接收、登记、呈批、移送、转办、交办、保管由区纪委、监委信访室专人经办,严防泄密丢失;

(二)对举报材料,承办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知悉范围仅限于承办人和审批领导;

(三)严禁将举报材料和有关情况违规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需要让被举报单位、个人作出说明的,只转反映内容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五)与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问题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一条  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区分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实名举报人受到人身伤害、名誉损失、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因举报导致实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重大侵害、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规定受理、处理实名信访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的;

(三)泄露举报内容或实名举报人情况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人可持邮政回执等相关接收凭证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区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查询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区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要为举报人查询提供便利,承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不接受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及其他方式的查询。

第十四条  实名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违法者受到责任追究,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区纪委、监委申请专门奖励资金,对实名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各派出(驻)纪工委(纪检监察组)、镇(街)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办理实名信访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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