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塞纪发〔2014〕5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4-21 阅读数:

关于在全县开展整治

“会所中的歪风”工作的安排意见

 

 

各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纪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党支部,县纪委、监察局派出(驻)各系统纪工委(监察室),各人民团体党支部:

根据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的通知》(延纪办发〔2014〕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开展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本次清理整顿的私人会所及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是指用公共资源设立,接待规模不大、消费档次较高,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藏性,接待对象面向特定群体或客户定位面向高档消费人群的场所。

二、整治方法

1.以权属为主责,全面摸清底子。各乡镇(街道办)、县直各单位要利用五天时间,对在本单位辖区内或所管理的历史建筑、公园、公共建筑、单位用房等公共资源内设立的经营场所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个登记造册。县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管理机关的摸底清理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摸底清理整治工作。

2、区别对待,分类施治。凡用公共资源开设的私人会所,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经批准设立的,在公共资源内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经营场所,一律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不许运行营业。

3、详细记录,准确上报。各乡镇、县直各党委要协调督促所属单位在3月20日前,全面摸清底子,并按要求进行整治,直至完全符合标准为止。各有关单位在摸底和整治工作中,一定要详细做好记录,准确填报《清理整顿公共资源内经营场所情况统计表》和《党员干部承诺统计表》(附件1、附件2),切实体现出整治工作的扎实性和到位性。

4、规范管理,防控得当。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坚决杜绝用公共资源开办私人会所行为再度发生。住建、工商、安监等相关职能单位要全面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设立、租赁、审批、管理等相关环节的制度措施,规范公共资源经营行为。对个别单位存在建立原有场所的目的,随意变相将公共资源对外出租或承包搞经营活动的,要根据现行社会需求,认真做到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规范的坚决规范。所有公共场所存在承包出租的(除企业外),其承包或租金收入要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严明纪律,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规问题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要从严管理党员、干部,坚决做到“四个严禁”,即:严禁出入私人会所,严禁将公务接待安排在私人会所,严禁公款报销在私人会所消费支付的费用,严禁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各单位党员、干部要向所属党支部做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的郑重承诺。

根据市纪委和县委要求,县纪委将于近期开展“会所中的歪风”专项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违反承诺事项以及因各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变为私人会所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出入私人会所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四、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1、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公共资源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公共资源用途。个别存在对外出租、承包办公用房或其他公共资源的单位,要落实专人加强管理,严格禁止转租、转包等投机行为;对外出租、承包单位公共资源等要实行公开竞价方式,提高行政行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坚决禁止私下授意、暗箱操作。

2. 各党委、党支部要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纳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尽快做出安排,切实抓好落实,要结合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使党员干部对“四个严禁”的要求同样做到入脑入心。

    整治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纪委。

 

联系人:高耀

联系电话:13809117864    邮箱:asjwdfs1226@163.com

 

             

                        中共安塞县纪委

                      二0一四年三月五日

 

 

 中共安塞县纪委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附件1

清理整顿公共资源内经营场所情况统计表

类型

摸底总数

取缔(数)

整改(数)

正常

营业

备注

私人会所

 

 

 

 

 

带有私人会

所性质的

经营场所

 

 

 

 

 

其他经营场所

 

 

 

 

 

合计

 

 

 

 

 

 

 

附件2

党员干部承诺情况统计表

项目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

合计

参加单位

 

 

 

 

 

承诺人数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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