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塞监发(2015)1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04 阅读数:

安塞县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县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主体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命令和相关制度过程中表现出的能力和所获得的效率效果以及社会效益。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完善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由县监察局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各负其责,实行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行政效能建设情况是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章    行政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的原则,从机关的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坚持公开、公正和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依法行政。其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完成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一切行政行为、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涉及不同行政机关职责的,主要负责的机关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机关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拖延、贻误工作。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得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扩大审批范围、增设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

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坚持公开、公正的行政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和特殊工作需要外,均应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执法范围、职责、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监督措施、责任追究以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公众信息等,通过网络或专栏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管理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根据实际明确办事时限。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应负责予以办理落实,不得推诿扯皮。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向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三)负责纠正和查处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负责行政效能监察成果的核定、总结、评选、推广和宣传先进典型。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的权限: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注重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管理、加强作风建设和提高公务员素质。

(一)监督检查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否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级党委、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保证政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领导决策情况。是否正确行使职权,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建立和完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三)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情况。是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四)监督检查政务公开情况。是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认真实行行政管理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向社会公开单位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办事结果、服务承诺、违法违纪的投诉处理等内容。

(五)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任务、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是否科学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保证内部分工合理,运转有序。是否能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是否能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六)监督检查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情况。主要针对隐瞒、截留、挪用财政收入行为;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私设“小金库”行为;虚报、冒领国家财政补贴行为;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

(七)监督检查履行职责、协调服务情况。是否存在办事效率低、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以及服务意识差、工作作风差、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情况。

(八)监督检查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各项工作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管理。

(九)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有专题内容立项监察和综合内容立项监察。

(一)事前防范性监察。围绕监察对象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决策本身是否合法。

(二)事中跟踪性监察。对监察对象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检查或调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其正确履行职责。

(三)事后改进性监察。对监察对象已完结的行政管理行为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已经发生不良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的监察。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一般程序为:

(一)选题立项。监察机关根据政府的中心工作、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从县情出发,选出行政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经批准后正式立项,报上级监察机关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制定方案。监察机关根据已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项目所涉及的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立项依据、目的、方法、步骤、任务、人员组成、工作时限以及其他所需条件,报领导审批。

(三)实施检查。监察机关在进行效能检查前,应当将检查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如需要被检查单位先行自查,应督促其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检查中要查清问题,分析原因,理清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制发行政效能监察情况通报和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督促整改落实;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程序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总结评估。对被检查单位的行政效能状况进行综合测评,并给予书面答复;写出行政效能监察总结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监察机关。

(五)立卷归档。做好行政效能监察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内容包括总结报告、立项报告、实施方案、自查报告、行政效能监察情况通报、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整改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由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县监察局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乡镇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国家机关或者邀请党委、人大、政协、检察、法院等机关派员参加,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以及有关社会人士参加。

第十九条 行政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部门、单位年终考核和干部考核、使用的一项重要依据。奖励范围包括监察对象、实施部门、监察人员。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廉政勤政成绩突出,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四)主动挖掘案件线索,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开展效能监察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效能奖励方式:通报表扬、建议评先树优、予以适当物质奖励、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提拔或晋级。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委、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盲目决策,失职渎职的;

(二)违反关于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私设“小金库”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拨付、行政裁决、行政救济、权利保护等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四)不认真执行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该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不取消或不调整,增设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违规审批,超时限审批、审批条件不公开的;

(五)未实行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透明度不高或者虚假公开的;

(六)行政执法部门对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处理,或者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部管理制度,对职责范围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工作职责混乱,相互扯皮、推诿,办事效率低下的;

(八)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以及不认真执行监察决定或不采纳监察建议,既不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又不按规定进行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对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重点工作限期交办事项以及临时工作任务,不能按要求时限完成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责任追究方式有以下几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诫免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塞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塞县监察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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