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塞纪发(2015)9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08 阅读数:

中共安塞县纪委 安塞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中共安塞县纪委巡查制度》《中共安塞县纪委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县委安排,县纪委研究出台了《中共安塞县纪委巡查制度》和《中共安塞县纪委约谈制度》,这是我县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主要举措,为使两项制度能够在全县迅速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现将两项制度予以印发。

附:1、《中共安塞县纪委巡查制度》

2、《中共安塞县纪委约谈制度》

   

(此页无正文)

   

二O一五年四月八日

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县委抄送:县人大、县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人武部、公安局党委,县委各书记、政府各县长、本委各副书记、常委                                     档(二)  

中共安塞县纪委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印发  

附1

安塞县纪委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纪委监督检查职能,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巡查组向县纪委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巡查组开展巡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巡查对象与巡查内容

第四条  巡查组负责对各乡镇(街)、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查。

第五条  巡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3-4次,每次巡查2-3个乡镇、3-4个部门。

第六条  巡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情况。重点巡查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落实“一岗双责”等问题。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和重点项目的情况。重点巡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问题。

(三)作风建设情况。重点巡查“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

(四)本乡镇、本部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收集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重点巡查领导干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违规选人用人等违纪违法问题。

(五)县纪委、监察局要求监督检查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成立县纪委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在县纪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视情况设置2-3个巡查组,由县纪委、监察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原则上由县纪委常委担任,必要时可抽调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承担具体巡查任务。

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文字综合能力,善于沟通,善于做群众工作。

第八条  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巡查工作按照巡查领导小组要求拟订巡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或县纪委常委会报告巡查工作,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并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九条  巡查组开展巡查前,应当向组织、人事、审计、信访,以及对被巡查单位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了解被巡查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

巡查组应当根据巡查工作计划,结合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并报巡查办备案。

第十条  巡查组进驻被巡查乡镇、部门后,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商请召开巡查工作见面会,通报开展巡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查目的和任务。巡查组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

巡查组要及时公布监督电话、监督信箱等,以便接受群众举报。

第十一条 巡查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听取被巡查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查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与被巡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对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以适当方式对被巡查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查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属于被巡查乡镇、部门受理的信访线索,经梳理后,报巡查办,再由巡查办交由被巡查乡镇、部门处理。巡查了解结束后收到的信访材料,巡查组及时移交巡查办,由巡查办按照有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巡查了解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当写出巡查报告,将巡查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被巡查乡镇、部门工作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有关意见建议。

巡查报告应当由巡查组组长组织撰写,集体讨论研究,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巡查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查党组织反馈巡查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就反馈意见与被巡查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五条  巡查组应当认真审核被巡查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并报巡查办备案。适时通过督办、回访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对被巡查乡镇、部门的回访一般在巡查反馈6个月后进行。回访结束后应当将被巡查乡镇、部门的整改情况形成汇报材料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六条  巡查组应当做好巡查情况汇报、谈话记录、信访件等材料的管理、移交工作。

第五章  巡查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被巡查单位要根据巡查组反馈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开展整改活动,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巡查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同时要在本乡镇、本系统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将予以“三问”或警示训诫,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对巡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县纪委将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巡查中了解掌握的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要装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由县纪委向组织部门通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巡查组要加强对组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增强巡查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第十九条  巡查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巡查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查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查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巡查组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巡查乡镇、部门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求真务实、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特别要严格做到:

(一)不泄露、扩散巡查工作秘密;

(二)不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三)不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

(五)不铺张浪费、接受超标准接待或者提出过高生活方面的要求;

(六)不在被巡查乡镇、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不接受礼品;

(八)不参加庆典、剪彩等活动;

(九)不涉足影响巡查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活动;

(十)不擅自在驻地外食宿。

第二十三条  巡查工作人员违反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2

安塞县纪委约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干部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有力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二章  约谈方式、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约谈分定期和不定期,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由县纪委书记与约谈对象直接约谈,或委托县纪委副书记约谈。

第四条  约谈对象为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第五条 约谈分类: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第三章 约谈内容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夯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在纪律检查或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检查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与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两个责任”措施不具体的;

(三)在“四风”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在落实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存在轻微问题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相关规定精神不到位的;

(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四章  约谈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作约谈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约谈人根据情况确定,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信访、案件检查、审理方面的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提醒约谈、告诫约谈要按程序进行,视情况向约谈对象电话告知或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人和约谈时间、地点。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十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约谈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必须按照约谈通知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中共安塞县纪委、安塞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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