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履职能力,参照执行《市纪委、市监委领导班子加强作风建设七条措施》的要求,经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提出“十条禁令”,请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开展相应监督。
一、严禁发表、传播、散布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一致的言论;
二、严禁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各项决策部署中只表态不落实,表里不一,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存在;
三、严禁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工作纪律,越权批办或违规干预问题线索处置,泄露信访举报内容、问题线索管理及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秘密;
四、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吃拿卡要、以案谋私;
五、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搞特权、谋私利,接受馈赠、宴请,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行为;
六、严禁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进行上网聊天、玩游戏、购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公务接待,工作日午间饮酒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八、严禁公车私用,或利用工作职权违规使用以及换用、借用、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等;
九、严禁利用本人职务和工作影响在婚丧喜庆和子女上学等事宜中搞大操大办、宴请相送等行为,形成借机敛财问题;
十、严禁参与赌博、参与非正常组织行为,甚至搞封建迷信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