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4年6月,陈泽宏告知陈某祥,自己能通过关系承揽到工程,但要向项目部交付押金后方可开工,因自己手头缺少资金需找人投资该项目。陈某祥将此事告知强某斌,随后,陈某祥、强某斌与思某锋三人一同赴安康进行实地考察,陈泽宏将三人领到某工地,告知三人交了押金后便可开始运输工地上的钢材。在收到思某锋二十万元后,陈泽宏将钱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赃款未追回。2017年9月15日,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泽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陈泽宏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思某锋。2021年5月20日,安塞区纪委给予陈泽宏开除党籍处分。